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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后五年未动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后五年未动工的处理办法是: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
被征收的土地没有使用是怎么回事
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使用的处理如下:闲置一年且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征收但未开发,又转租给别人耕种怎么办?
一、什么是“以租代征”
所谓以租代征,其实是通过租赁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有以下六种较为典型的情形: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摆脱用地指标限制,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以政府的名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地方政府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又转租给其他用地单位或个人;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二、以租代征对农民的危害
“以租代征”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一,“以租代征”行为,虽名义上虽为“租”,但此种“租”实际是强制性的。农民对于“以租代征”合同中租金、租赁期限的约定完全没有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只能接受已经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即使日后被租用土地退还给农民,但由于大多数土地上建设项目是永久性项目,给土地造成的损坏难以恢复,很多土地实际无法恢复耕种。即便有的能恢复耕种,但复垦所需成本极大,而这一笔费用农民是要自行承担的;
其二、“以租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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